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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管理办法
2016-09-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网站建设,完善网络信息管理机制,更好地利用网络资源服务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网站分类
       第二条  根据网站信息内容发布范围,学校网站分为对外网站和对内网站两大类。对内网站主要用于实现校内信息发布等功能,提供办公、教学、科研、人事、财务、资产等校内信息管理和服务。对外网站主要用于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对外网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外网站实行分级管理。学校主页为一级网站;各学院(系、部、所)、处室、直(附)属单位网站及部分由学校批准设立的专题网站为二级网站。
       第五条  各单位的下级部门及挂靠单位的网站,作为三级网站,使用本单位二级网站空间,由行政隶属的责任单位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外网站(含中文版、英文版、二级网站、三级网站)的信息内容对互联网开放。
       第三章  管理职责及规范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主页(中、英文版)建设;负责校内网站的申请报批和日常指导;负责学校网站的信息内容安全监管。
       第八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提供网站运行的硬件设备和网络环境,提供网站运行平台和系统资源;负责制订学校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技术规范。
       第九条  校园网站坚持“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单位负责建设、管理本单位的二级网站和三级网站。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网站管理机制,明确责任领导,确定专人担任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网站管理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技术,提高业务水平,及时解决网站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网站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学校各网站管理所涉及到的账号、密码应由专人保管,密码定期变更,责任落实到人,并且随着管理员的变更而变更。密码不得使用过于简单的弱口令,避免因密码泄露而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备份制度,定期对网站数据进行备份。
       第十三条  为保障系统安全,凡使用学校服务器的校内网站,不得上传与本网站无关的文件。
       第十四条  网站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网站的系统安全,及时修复程序代码漏洞。学校不定期对二级网站进行抽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网站,将关闭该网站并限期整改。对出现信息及技术事故的网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二级网站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评比,对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进行表彰。
       第四章  学校主页建设与维护
       第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提出网站建设需求,并按照需求进行网站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主页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制。
       第十八条  学校主页静态栏目由宣传部统筹管理、各相关部门负责更新。学校主页各动态栏由相应负责单位组织更新维护。
       第五章  二级网站建设流程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建设二级网站,由责任单位填写网站申请登记表,报送党委宣传部批准后,送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备案并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二级网站责任单位结合实际提出网站需求,按照学校规定的技术标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按照需求进行网站建设。
       第二十一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为二级网站制定技术标准,分配网站空间资源及管理授权(管理员帐号、密码)。
       第二十二条  二级网站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站的信息维护。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三级网站建设工作由各单位负责,参照二级网站建设有关流程进行。
       第六章  内容规范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网站内容更新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网站信息发布必须坚持先审后发。网站内容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全面反映学校或本单位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学生工作等情况。涉密信息严禁上网。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校内网站不得开设具有交互功能的栏目,不得发布商业广告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系)网站栏目一般应包括:学院概况、机构设置、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新闻信息、联系方式、学校首页等。其它栏目可根据各单位自身特点设立。
       第二十八条  机关处室、直属(附属)单位网站栏目一般应包括:机构设置、人员职责、规章制度、服务指南、联系方式、学校首页等。其它栏目可根据各单位自身特点设立。
      第七章  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  学校网站建设及管理的技术规范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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